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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登记  
--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须 知 --
  哪些单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?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企业,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、经营的场所,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、经营的事业单位(以下统称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)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,持有关证件,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。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。

  开业税务登记
  1、 内资企业新办税务登记
  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,或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,或者自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,向工商注册地址(不进行工商登记的向单位所在地)的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。
  内资企业新办税务登记须携带资料
  (1)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;
  (2)无营业执照的持有关部门批件及复印件一份;
  (3)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一份;
  (4)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,无法人代表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;
  (5)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;
  (6)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;
  (7)自有房产的持房产证明复印件一份,非自有房产的持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;
  (8)有关合同、章程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;
  (9)由外区转入户,须提供转出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盖章的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清算申报表》及复印件一份和《迁出通知书》一份;

  2、 外资企业新办税务登记须携带资料
  (1)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;
  (2)无营业执照的持有关部门批件及复印件一份;
  (3)外经贸委批准的外商企业批准成立证书及复印件一份;
  (4)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一份;
  (5)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,无法人代表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,总经理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;
  (6)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;
  (7)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;
  (8)自有房产的持房产证明复印件一份,非自有房产的持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;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;
  (9)由外区转入户,须提供转出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盖章的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清算申报表》及复印件一份和《迁出通知书》一份;

  3、个体工商户新办税务登记时须携带资料
  (1)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;
  (2) 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;
  (3) 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;
  (4) 自有房产的持房产证明复印件一份,非自有房产的持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;

  办理税务登记的部门及地址
  昌平地税局第一税务所
  地址:昌平区鼓楼南大街16号
  联系电话: (010) 69704346